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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止餐饮浪费行业规范(试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2-01-18 作者 :美食网 围观 : 739次

核心提示: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中,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运用“案件简单、办案快”的执法模式,快速纠正、快速查处、快速处罚;同时坚持执法和普法并重,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浪费可耻、节俭自豪”新文明风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物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等有关规定,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食物浪费”的社会氛围。切实遏制餐饮浪费行为,湖北市场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中,监督管理局充分运用“案件简单、办案快”的执法模式,快速纠正、快速查处、快速处罚;同时,坚持执法和普法并重,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了“浪费可耻、节约引以为豪”的文明新风尚。一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制止现将餐饮垃圾公布如下:

湖北省制止餐饮浪费行业规范(试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案例一:十堰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常菜馆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案件

2023年3月22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丹江口市丁家营镇一家家常菜馆改正,并处以2000元行政处罚。

3月7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制止食物浪费专项行动要求,对丹江口市丁家营镇一家家常菜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张贴或者在显着位置放置反食物浪费标识,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进行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要适量点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3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且当天在该店就餐的客人用餐完毕后剩菜较多,造成食物浪费。消费者现场被询问,有关方面并未主动提出防止食物浪费的提醒。

丹江口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咸宁市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氏小吃店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案

3月24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按照遏制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对通城县北港镇李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有关各方没有主动向消费者发出防止食物浪费的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咸宁市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案件

2023年4月20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遏制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依法对一家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事各方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识,未主动向消费者提醒防止食物浪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现场纠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上述行为。

2023年4月26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审查情况责令改正,但当事人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四:恩施市某小吃服务店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

2023年4月6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恩施市一家小吃服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的营业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

案例5:恩施市某餐饮管理公司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

2023年4月8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恩施市一家餐饮管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恩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湖北某食品企业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

2023年3月28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省一家食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涉事方作为学校集体供餐商,未能将防止食物浪费的理念融入到菜单设计中,未能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调配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7:湖北某餐饮服务企业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

2023年3月28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某餐饮服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涉事方作为学校集体配餐单位,未将防止食物浪费的理念融入到菜单设计中,未根据就餐人数合理分配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8:咸宁市某虾蟹餐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物浪费

2023年4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在遏制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一家虾蟹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某虾蟹餐厅未在店内显着位置张贴、设置反食物浪费提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9: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鄂城区某餐馆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案件

2023年3月6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鄂城区某餐馆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未依法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23年2月16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遏制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对鄂城区一家餐馆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涉事各方未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识,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进行说明,也未引导消费者按规定适量点餐。需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咸宁市咸安区某餐馆未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

2023年4月18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在遏制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一家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某餐馆未在营业场所内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识,未开展反食物浪费宣传活动和提醒,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防止食物浪费的提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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