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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白酒商标侵权案件)

2022-01-18 作者 :美食网 围观 : 80次

核心提示:2023年,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多起侵犯酒类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2023年,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侵犯酒类商标专用权案件。现已公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白酒商标侵权案件)

案例一:安岳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酒案。

2023年4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院司法意见,建议对安岳县某酒类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酒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某烟酒商店明知是假酒,又向朱某武(已被司法机关另案追究刑事责任)购买假冒“五粮液”。 “剑南春”、“国窖1573”系列名酒共28件168瓶,进价45280元对外销售,收到销售款7万元。经权利人鉴定,该烟酒店销售的相关酒类及剩余两瓶“剑南春”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剑南春”。 2022年9月,该烟酒店销售假冒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因有自首、主动返还赃物7万元等情节,安岳县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烟酒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8月25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2万元行政处罚应予以征收。

案例二: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移送内江啤酒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案。

2023年3月22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投诉,举报高新区某贸易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其独家专利权的产品。注册商标权第3447960号“哈尔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案冰纯啤酒115件(规格:12瓶/支、500ml/瓶)、冰纯啤酒16件(规格:24瓶/瓶)。件,500ml)在贸易公司的仓库中,尚未售出。 /瓶)和冰啤酒100支(12瓶/支,500ml/瓶),共231支。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了上述涉案啤酒。 4月12日,根据当事人诉求,组织召开现场行政调解会。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解释和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诉人承诺4月底前向资阳市提起诉讼。已对范围内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召回、包装整顿或销毁。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行政调解后,高新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侵权商品生产企业内江啤酒有限公司进行核查。

案例三:乐至县某酒类商店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案件。

2023年8月14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乐至市一家酒类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类专卖店左侧货柜内放置了一瓶“剑南春”白酒。由消费者。对于同一批。经查,该酒品店于2023年7月30日向群众回收旧酒,共采购6瓶“剑南春”白酒,单价380元/瓶。已售出5瓶,剩余一瓶尚未售出,销售单价为440元/瓶,产品价值为26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票据、销售台账等相关记录。 2023年8月22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对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白酒进行鉴定,认定涉案“剑南春”白酒并非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生产,系认定为假冒产品,并出具鉴定意见。当事人销售假冒“剑南春”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剑南春”酒6瓶(并按原价退回消费者5瓶),并处1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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