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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方案(制止餐饮浪费监督实施方案)

2022-01-18 作者 :美食网 围观 : 225次

核心提示:杜绝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遏制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开展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条例》,重点查处违法行为。对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定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提醒,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节俭理念意识。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遏制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开展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条例》,重点查处违法行为。对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定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提醒,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节俭理念意识。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方案(制止餐饮浪费监督实施方案)

1.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东小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案

2023年4月8日,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东晓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给予行政处罚。

4月8日,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东小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且未不得在显眼位置张贴或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周宁饭店未按要求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案件

2023年4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周宁酒楼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给予行政处罚。

4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周宁酒家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有关各方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也没有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宗庆大酒店未按要求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案件

2023年4月11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宗庆大酒店未主动向消费者提醒防止食物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给予行政处罚。

4月11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宗庆大酒店展开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有关各方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也没有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小升地酒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订购食品,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小升地酒店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电话投诉称,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过量订购食品。执法人员当天对该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消费者离开餐桌后,桌上剩余的菜品过多。当消费者点餐时,他们会诱导和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消费者离席后,桌上仍有过多的菜肴。消费者在点餐时,仍然被诱导、误导而多点,造成菜品剩菜。过分,当事人经警告后仍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5、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市渔人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江南春分公司未按要求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案

2023年4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渔人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江南春粉分公司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范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和行政处罚。浪费。

4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遏制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对济宁市渔人码头餐饮有限公司江南春粉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有关各方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也没有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任城区特色风味野鱼馆设定最低消费金额案

2023年4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任城区特色风味野生鱼屋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4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任城区特色风味野生鱼屋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包间设定了最低消费金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7、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永港宾馆未按要求采取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案件

2023年4月15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永港大酒店未主动向消费者提醒防止食物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和行政处罚。

4月15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永港大酒店展开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有关各方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也没有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一家亲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食物浪费案。

2023年4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一家亲快餐店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消费者离开餐桌后,餐桌上残留有不少菜品,且泔水内有大量食物。未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放置的。反食物浪费标志诱导和误导消费者在点餐时过量点餐。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仍未纠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订购食品,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9、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之家饭店、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食物浪费案。

2023年4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之家酒家饭店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20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邹城市的家餐厅执法检查时发现,消费者离桌后,餐桌上还残留有不少菜肴。当事人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且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或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诱导、误导消费者在点餐时过量点餐。由邹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仍未纠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的违法行为,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饲料|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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