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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

2022-01-18 作者 :美食网 围观 : 514次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全系统民生领域查处案件“铁拳”行动,重点查处虚假信息欺诈交易、虚假违法宣传“神医”“神药”、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搭名人“便车”、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权等行为消费者权益及其他违法行为。现公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件,主要涉及违法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宣传“神医”、“神药”等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全系统查处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重点查处虚假交易等欺诈交易、虚假违法“神医”、“神药”广告、生产、销售劣质气体。工具、假冒知名品牌、“搭名人便车”、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件,主要涉及违法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宣传“神医”、“神药”等行为。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

案例2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一家餐馆进行查处

以限制性方式迫使消费者接受交易价格

2023年1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一家餐馆,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以限制性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价格。经查,当事人对每笔有效订单收取2笔包装费,其中一项是强制消费者选择的“必选产品”的包装材料费用,但实际并未提供包装材料;另一个是消费者订购的餐盒的成本。即消费者结算时的“包装费”,提供实际需要的包装材料。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13日,该当事人销售“必选产品”115812份,销售额18.79万元,违法所得18.79万元。 2023年5月1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价款,但当事人未在退款期限内退还。

当事人限制性地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6月2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返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79万元、罚款18.79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不定期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均已整改。

案例3

苏州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蟹业公司使用不公平格式

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条款案件

2022年10月17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线索,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蟹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大闸蟹礼卡(888型)某网店当事人标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格式条款内容。经查,该礼品卡正反面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由某网商制作。于2022年9月上旬在网上销售,事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该产品。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江苏省权益》规定。 2023年2月16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等有下列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商家停止经营整顿。 元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店铺及相关蟹卡礼券,当事人已整改,涉案产品已下架未发现使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案例4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鲜超市保健品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一家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发现工作人员在推销某品牌护眼贴,声称他们销售的产品是非药品。眼保健贴可以治疗关节痛、鼻炎、皮肤病、甲癣等多种疾病。有关方面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当事人对保健眼贴进行误导性商业宣传,混淆药品与医疗器械、保健品的区别,误导消费者或患者。

当事人在销售保健品中进行误导性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截至本案调查结束,当事人已将在售保健品下架,并贴出声明,并对在店内购买的保健品进行无故退款、退货。 2023年8月16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产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或者以组织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促销活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主动消除或者‘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有行为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案件终结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整改情况,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5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声称卖得快-燃烧能量咖啡固体饮料和压片糖果(均为普通食品)具有减肥、消脂的作用。经查,当事人通过店内宣传上述产品具有“排毒瘦身、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低碳燃脂、减脂塑身”等减肥降脂功能。横幅、传单、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产品具有减肥、减脂功能的科学依据,属于对产品性能、功效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宣传普通食品减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3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进行了后续不定期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6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宣传的相关内容不少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含有涉嫌虚假内容。品牌保健食品淫羊藿胶囊等8种产品75盒(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开始以会员升级为由,通过发送宣传单张、电话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淫羊藿胶囊。宣传单张中含有“增强性活力,轻松改善早泄、阳痿”等内容。上述内容与产品标注的保健功能“本品具有缓解身体疲劳、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不符。当事人试图吸引消费者购买虚构和捏造的商品。截至案发时,涉案产品已销往广东、四川、内蒙古等十多个省市,价值逾36万元。由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时没有建立账户,没有完整的购销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所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7月7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为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组织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处一百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跟踪检查,当事人已不再从事保健品销售活动,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7

仪征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家餐馆

强迫消费者消费餐巾纸的案例

2023年2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餐馆进行检查,发现涉事方在经营过程中强迫消费者食用其提供的餐巾纸。经调查发现,该店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点餐,“纸巾品”为必选选项。消费者在下单或结账时,当事人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纸巾商品”为默认必选且无法取消。当事人并没有在前台或店内其他显着位置提醒消费者未使用的餐巾纸可以退款。当事人共购买了上述餐巾纸10盒,每盒100盒,目前已售出6盒。由于在实际就餐过程中,部分消费者主动购买餐巾纸,非法收入无法确认。

当事人强迫消费者消费餐巾纸的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3月24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独或者并处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进整改,当事人餐桌扫码点餐页面“纸巾项目”已默认取消必选选项。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或“-”来选择或取消。

案例8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

某医疗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江苏某医疗科技公司经营住所,发现有“可治疗26种常见病”的宣传牌。店里挂着“慢性病”。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经营期间,涉事各方利用体验活动、参加庆典等方式,对所销售的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和服务进行虚假促销,并采用诸如在营业场所悬挂广告牌、横幅、进行面对面教学。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5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产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组织他人以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促销活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行政处罚;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的,给予警告。经后续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关方面已将店内的促销标志、横幅撤下,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9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一家面包店利用了不公平的形式

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条款案件

2023年5月16日,按照专项行动要求,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面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张烘焙贵宾卡上标注有: “此卡一经办理,不可兑换,不可使用,不找零,不兑换现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经查,涉事各方于2023年5月上旬共印刷了100张上述VIP卡,并作为不记名礼品卡出售。截至事发时,共有16张卡被售出。经查,当事人销售系统,目前不存在上述VIP卡的消费记录,因此不存在非法收入。

当事人在所销售的贵宾卡上标注经营者拥有单方最终解释权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2023年8月11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独或者并处警告;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警告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进,当事人已销毁所有VIP卡,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案例10

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物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压片糖果宣传中使用医疗保健功能性词语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1年以来利用公众号、现场推荐等方式推销产品,在宣传材料、演讲视频、文字稿件中引用保健或医学术语,直接或间接向相关公众(其中大量)的老年人)。宣传其自产的桐柏堂牌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沙棘籽油凝胶糖果、姜黄植物压片糖果、枣仁玫瑰压片糖果四种抗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的功效。等功能,总销售额273万元。

当事人在推销其销售的四类食品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抗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健康医学术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付款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于2021年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与情节严重相符。 2023年4月4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以组织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促销活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继续违法行为,也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收到消费者对双方的投诉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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